被告拖欠服务款,原告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,双方达成庭外和解
【案 由】服务合同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深圳市XX服务集团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孙某,注册地址:深圳市宝安区。
被告:XX健康云服务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:马某,注册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。
原告诉称,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《软件安全项目服务需求委托项目合同》,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软件安全服务项目,服务期限两年,项目总费用为人民币210万元,在合同生效后15个日历日内支付项目费用的40%,即人民币84万元,剩余款项在每一阶段完成评审后三天内支付,分8个阶段,每阶段人民币15.75万元;如果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各阶段项目费用,原告可以暂缓项目的实施以及相关阶段项目成果的交付;双方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2019年5月29日,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服务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止。
合同签订后,原告按照约定在每一阶段为被告提供软件安全服务,被告也已经进行了确认。但是被告支付预付款及第一、二阶段费用后,一直拒绝支付剩余费用。现被告已经累计欠付四个阶段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630000元。根据《软件安全项目服务需求委托项目合同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的规定,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,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,被告应当支付全部未付款项。综上,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特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如下:
一、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《软件安全项目服务需求委托项目合同》及补充协议;
二、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6300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7155.75元(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,其中人民币157500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算,人民币157500元自2019年6月2日起算,人民币157500元自2019年8月2日起算,人民币157500元自2019年8月6日起算,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);
三、本案的诉讼费用、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。
(前两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637155.75元)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剩余多少服务费尚未支付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,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双方达成和解,协议如下:
一、双方确认解除《软件安全项目服务需求委托项目合同》及补充协议,原告不再向被告提供剩余阶段的软件安全服务。
二、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服务费、律师费、担保费、诉讼费、保全费等共计人民币伍拾叁万陆仟肆佰伍拾贰元柒角柒分(小写:¥536452.77)。
原告于本协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,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解封申请,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。
三、被告在上述银行账户解封后一个工作日内,向原告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和解款¥536452.77。如果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上述和解款,每逾期一天按照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。且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要求按照起诉状的金额进行裁决,被告不得提出异议。如原告未按约定申请撤诉、解冻的,每逾期一天按照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。
四、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和解款后一个工作日内,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及解封申请,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。
五、原告收到和解款后五个工作日内,向被告开具服务费对应金额的发票,并向被告提供诉讼费、保全费、担保费、律师费等对应金额的发票。
六、原告收到全部和解款后确认被告已经付清《软件安全项目服务需求委托项目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项下欠付的所有款项,被告收取全部发票后双方不再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。原告与被告签订了《软件安全项目服务需求委托项目合同》及《补充协议》,但是后期被告拖欠服务款拒不支付,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介入,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的一系列措施,避免被告转移资产逃避债务。最终被告迫于压力之下,与原告达成和解,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YHMS2199号档案编写】